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开云网址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栏目: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11-23
 kaiyun网页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

  kaiyun网页版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宁德市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未在显著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5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鼎市中洋街快餐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且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福鼎市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天,福鼎市市场监管局执法工作人员已协助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厅内粘贴带有“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海报。

  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翔安区客满堂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8月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翔安区客满堂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过程中,未张贴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标志,且当事人后厨垃圾桶未加盖且有较多剩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8月6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餐饮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大厅内张贴“珍惜粮食 杜绝浪费”的反食品浪费宣传标语,后厨内垃圾桶已加盖。

  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漳州市聚香庄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6月20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漳州市聚香庄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了“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适量点餐 杜绝浪费”等宣传标语,并在菜单上明示“根据就餐人数适量点餐”等提醒。

  泉州市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安市霞美镇永进私房菜馆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6月11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南安市霞美镇永进私房菜馆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9999房间内餐桌的消费者已食用完毕离开,但桌上菜品剩余过半。经查,6月11日上午,当事人主动为二位消费者推荐相关菜品,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明显浪费。另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因未主动对此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被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6月20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6月22日,南安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店内张贴有“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在餐桌及店内墙壁都张贴有提供半份菜的提示,且有对该店员工进行反对浪费的培训记录。

  泉州市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安县亚强快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5月30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惠安县亚强快餐厅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张贴的反餐饮浪费标示破损严重已无法看清,且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6月3日,惠安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售菜区墙壁上张贴标有“节约粮食”的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并主动劝导消费者按需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