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官方本报讯 买了新房,业主办理了房产证但未领钥匙、未收房能否拒交物业费?2022年以来,全市各级法院涉物业纠纷审判工作中,超90%的案件与追讨物业费有关。物业纠纷能否处理妥当,事关民生幸福。18日,市中院以案释法,为物业类纠纷审判作示范。
此案中,周某于2010年购买某处别墅一套,于2021年9月办理了不动产(房屋)登记并领了房产证,但至今未领取房屋钥匙,也未实际装修、使用和居住。物业公司于2007年进驻案涉小区,于2017年7月向周某作出《进户催告通知书》,催促周某在10个工作日内前来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入户手续。此后,物业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和发函向周某催收物业服务费均未收到。后物业公司起诉周某支付物业服务费106020.9元。
法院认为,业主无正当理由迟延受领房屋,应自迟延之日起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民法典》第589条明确了迟延受领的法律后果,包括债务人负担的减轻或者债权人负担增加的费用等。据此,法院判令周某支付物业服务费98791元及违约金。生活中,很多业主购买房屋后并不急于使用,因此也就搁置收房,从而避免收房后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为自己减少“损失”。“但这种方式加重了房屋出卖人的负担,也对物业公司的运营管理带来了不便。此案判令迟延受领房屋的当事人承担物业费,意义在于给少数‘打小算盘’的业主敲响了警钟。”市中院环保庭副庭长景鑫表示。
据介绍,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公示广告收入、停车费收入,或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也是近年来常见的纠纷类型。此前滨湖法院审结了一起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涉及公共收益分配的案件。某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在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的前提下,物业退场时未与业委会结算。双方在公共收益及支出、消防器材及水带箱损坏、绿化毁损补偿、设施设备维护、垃圾清运等多项费用存在较大争议,遂诉至法院。
案涉小区收取的停车费、广告费均系公共收益,但物业公司怠于结算,长期将这笔“糊涂账”据为己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委托专业审计机构,根据小区停车费、广告费、租赁费等实收情况,在扣除合理的支出后,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各项收益50万余元。物业公司仅是受业主委托代为管理,收取合理的管理成本费用。因此,受托人应做到单独建账、收支有据。(崔欣润、实习生 王楠)